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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指导材料
1、毕业生就业的机制是什么?
目前毕业生就业实行“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机制,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单位。
2、如何签订就业协议书?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规定,“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在协议书中,签约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本人,高校是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协议鉴证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确定录用结果,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后,必须经学校按有关政策给予鉴证,方可列入就业方案,办理《毕业生报到证》的签发手续。协议书在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方签订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由其中一方送学校鉴证登记。
3、毕业生如何派遣?
毕业生如未办理暂缓就业手续,将给予派遣,由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签发、由学校代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生凭该证到单位报到。
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派遣回生源地人事局报到。
在生源地就业的毕业生和生源地的单位签约后,纳入就业方案,派遣回生源地人事局报到,就业单位为签约单位;跨生源地就业的毕业生在和用单位签约后,还须得到所在地人事主管部门同意,省直及中央驻粤单位须得到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才能纳入就业方案予以派遣,这些毕业生派遣到单位所在地人事局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到,就业单位为签约单位。
4、如何办理暂缓就业手续?
毕业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办理好就业单位接收手续、准备继续升学深造、考公务员待录用者,或其他原因暂时未想就业的毕业生,可申请暂缓就业,暂缓期为两年。
申请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前填写《暂缓就业申请表》,由学校上报给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确认后,毕业生和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签订《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暂缓就业协议书》一式二份,各执一份。暂缓就业的毕业生离校时不领取《报到证》而领取《协议书》,在暂缓就业期间内,毕业生的档案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保管,户口及党团关系保留在学校。毕业生如要求回生源地报到,凭《协议书》和本人身份证直接到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派遣手续,落实就业单位的,还要加上有效的接收单位证明。毕业生办理完派遣手续后,凭报到证回学校的有关部门办理户口、党团关系迁移手续,档案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转递。
期满未办理派遣手续者,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签发回生源地的《报到证》派遣回生源地,毕业生回学校领取《报到证》,档案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转递回生源地人事局。
5、毕业生的档案、户口如何迁移?
未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毕业生,其户口迁到单位所在地;档案转移到生源地人事局或单位所在地的人事局,省直及中央驻粤单位转移到其上级主管部门。
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毕业生,其档案由学校转给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保管,户口保留在学校至派遣或暂缓就业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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