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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教师应邀参加“依法治国、依规治党与行政执法”高端论坛暨
日期:
201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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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月16日,“依法治国、依规治党与行政执法”高端论坛暨中国行为法学会行政执法行为研究会2017年年会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举行。本次论坛由中国行为法学会行政执法行为研究会、广东省教育厅主办,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区域一体化法治研究中心、法学院承办,广东格方律师事务所、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协办。我院法律系袁文峰、杨云君两位教师应邀出席了本次论坛。

 

 

    中国行为法学会行政执法行为研究会会长、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胡建淼,广东省教育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那佳,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局副处长秦红霞,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党委书记、校长隋广军,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党委副书记石佑启等领导专家出席了开幕式。开幕式上,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等四所高校党内法规研究中心被认定为“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那佳副厅长为高校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授牌。

    本次论坛分为三个单元,分别就“依规治党与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法治政府与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依法行政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三个主题进行研讨。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中国行为法学会行政执法行为研究会会长、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胡建淼教授,山东省党内法规研究会会长、山东大学法学院肖金明教授,武汉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江国华教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党委副书记石佑启教授,河海大学法学院王春业教授等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教授们积极参与研讨,现场气氛十分热烈。

    在以“依法行政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分主题的第三研讨单元中,我院袁文峰教授应邀围绕“行政形式自由选择权”做了精彩的发言。他认为,行政形式自由选择权包括行政组织形式和行政行为形式自由选择权。这两种形式自由选择权是行政过程中的两大基础性问题。在组织选择前,首先需要明确行政任务、行政组织各自的特征,然后以行政目的将两者连贯起来,找到有利于达成行政任务、实现行政目的的行政组织形式。行政行为形式自由选择权包括在各种公法行政行为形式间选择、在公法和私法行政行为形式间选择和在行政行为形式和非行政行为形式间选择三种情况。这也是我院法律系教师积极投身科研、为我国法治社会的构建做出自己贡献的典型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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