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惠州学院2003年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系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核范围:
全系在岗教职工,按规定完成所分配和承担的各项教学任务及其它工作,均应参加年度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参加考核:
1、外出进修、学习1年以上者;
2、请假1个学期以上者;
3、受学院行政处分者。
二、考核类别:
领导考核、教师考核和行政工作人员考核。
三、考核程序:
领导考核:
系领导成员每年度向全体教职工述职1次,接受群众评议,评议结果向全体教师公布。具体内容包括:
1、写个人述职报告: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对照自己一年度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写出述职报告。
2、召开民主评议会:听取个人述职,由全体教职工针对其一年的工作情况展开民主评议。
3、考核结果上报有关部门并记录存档。
教师考核:
1、按照《惠州学院教职工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填写考核报告。
2、教师根据教学任务完成情况、教学质量保证情况、教学纪律执行情况等方面写出个人工作年度总结。
3、召开全系教职工大会,对每位教师进行公开民主评议。
4、对评议结果记录存档。
行政工作人员考核:
1、按照《惠州学院教职工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填写考核报告。
2、行政工作人员根据自身工作性质和特点及工作完成情况、工作业绩情况写出年度工作总结。
3、召开全系教职工大会,对每位行政工作人员进行公开民主评议。
4、对评议结果记录存档。
四、年度考核总结:
依照学院有关规定,按优秀、合格、一般、不合格四个等级确定教师考核等级,并上报学院有关部门。
政法系
2002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