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系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

发布时间:2017-10-15浏览次数:193

    根据《惠州学院2003年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系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核范围:

    全系在岗教职工,按规定完成所分配和承担的各项教学任务及其它工作,均应参加年度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参加考核:

    1、外出进修、学习1年以上者;

    2、请假1个学期以上者;

    3、受学院行政处分者。

    二、考核类别:

领导考核、教师考核和行政工作人员考核。

三、考核程序:

    领导考核:

    系领导成员每年度向全体教职工述职1次,接受群众评议,评议结果向全体教师公布。具体内容包括:

    1、写个人述职报告: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对照自己一年度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写出述职报告。

  2、召开民主评议会:听取个人述职,由全体教职工针对其一年的工作情况展开民主评议。

  3、考核结果上报有关部门并记录存档。

   教师考核: 

1、按照《惠州学院教职工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填写考核报告。

2、教师根据教学任务完成情况、教学质量保证情况、教学纪律执行情况等方面写出个人工作年度总结。

    3、召开全系教职工大会,对每位教师进行公开民主评议。

    4、对评议结果记录存档。

    行政工作人员考核:

    1、按照《惠州学院教职工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填写考核报告。

    2、行政工作人员根据自身工作性质和特点及工作完成情况、工作业绩情况写出年度工作总结。

    3、召开全系教职工大会,对每位行政工作人员进行公开民主评议。

    4、对评议结果记录存档。

    四、年度考核总结:

    依照学院有关规定,按优秀、合格、一般、不合格四个等级确定教师考核等级,并上报学院有关部门。

 

 

政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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