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管理人员对本科教学工作的了解,增强其教学管理意识,促进教师之间相互学习,提高教学质量,本系实行系、室管理人员听课制度和教师相互听课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听课时数
1、主管教学的系副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节。
2、系主任、党总支书记、非主管教学的副系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节。
3、各教研室主任听课不少于6节。
4、教师之间相互听课每学期不少于4节。
二、听课要求
1、每次听课分别填写学院统一使用的《惠州学院听课记录本》、《惠州学院政法系管理人员听课登记表》。
2、每学期末考试周前将以上听课记录表汇总交到主管教学的 系副主任处。 .
三、缺听处罚
系、室管理人员无故缺听课的,将按本系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本规定自公布之学期起执行。
政法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