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接待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肃财经纪律,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接待原则
(一)坚持热情礼貌,勤俭节约原则。
(二)严格制度,遵守接待标准原则。
(三)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原则。
第三条 接待部门接待工作主要由办公室负责,各教研室活动由教研室自主负责。
第四条 接待规格及范围
(一)上级机关主要领导,市、县单位领导的接待工作,由系正职领导陪同招待。
(二)上级机关的部门领导,市、县单位副职领导的接待工作,由系对口分管副职领导陪同招待。
(三)教研室内部接待,由教研室主任安排。
第五条 接待标准
(一)宴请标准:严格控制接待标准,严禁超标准接待。系公务接待严格按照《惠州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公务接待一般在学院餐厅安排工作餐,接待标准按每桌(10-12人)不超过800元执行,超过一千元的餐饮费需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二)陪餐人数:严格控制一客多陪,具体陪客人员原则上由系主要领导指派。
(三)住宿:原则上在学院交流中心安排住宿。
第六条 报销程序和审批接待工作结束后,办公室将接待费用的报销凭证(须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名),报系主任审批,到财务处报账。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政治法律系
2013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