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系教师参加会议和指导学生课外实践活动登记和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7-10-15浏览次数:217

20135月,试行)

 

    教师积极参加学院、系和教研室组织的各种会议及指导学生课外实践活动,是教师职业规范的要求和教师的职务行为。为规范与鼓励教师参加会议和指导学生课外实践活动,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登记范围

(一)由学院、系和教研室安排的会议和活动,应该进行登记:

1、学院全体教师大会;

2、系党政联席会议(扩大);

3、系学术委员会会议;

4、系务委员会会议;

5、全系教师大会;

6、教研室教研活动;

7、教师到校外有关单位的教学实践与调研活动;

8、教研室教师指导学生考研、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及其它考试活动;

9、教师指导学生课外实践活动、专业实践活动;

(二)不是由学院、系和教研室安排,由学生组织邀请教师参加学生活动的,也可以登记:

1、指导学生文体课外活动;

2、指导学生社会实践活动;

3、作为学生申报各类课题的指导教师;

4、作为嘉宾受邀出席学生组织的全系性的学生会议、典礼和仪式。

     二、登记办法

1、以上会议和活动以次数为单位进行登记(不以时间为登记单位);指导项目的以项目个数登记;

2、教师参加学院、系安排的会议和活动,由系办公室登记,参加者签名;

3、教研室安排的会议和活动,由教研室登记,参加者签名后交系办公室;

4、指导学生的各类活动,由学生活动主办者登记,参加者签名,辅导员审核签名后交系办公室;

5、指导学生各种项目的,由辅导员登记汇总后交系办公室。

    三、奖励办法

1、物质奖励。由系按参加会议和活动的次数、指导项目的个数分别给予若干现金奖励;每学期统计并奖励一次;

2、精神奖励。年终考核优秀者,原则上须是参加会议和指导学生活动的积极分子,在参加会议和活动统计的前三分之一名单之内。

    四、其它

1、每次统计和奖励情况在系公告栏和内部网群向本系教师公布;

2、统计和奖励资料由系办公室存档,作为考察教师参加会议和活动表现的主要依据;

3、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